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寇*、邢**、呼和浩特*********************(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左**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左连振与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左连振与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虽然寇*称邢**并非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受人,也没有授权邢**代理寇*进行涉案房屋买卖,但是该房屋是邢**原单位的团购房,拥有购买资格的人为邢**,寇*作为邢**之女获赠该房屋的购买资格。基于邢**与寇*的母女关系以及该房屋的性质,使得左**完全有理由相信邢**有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代理权。自2016年8月19日起,左**就...(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