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雇佣原告至玉树州称多县清水河镇务工,从事修建搬迁房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500元,原告务工62天,劳务工资共计31000元。务工结束后,被告欠付31000元工资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欠条》原件三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50900元的事实;2.《欠条》复印件一份(庭后已提交原件),拟证明被告尚欠付原告劳务工资310...(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