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社会中心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20230912001号《关于董*工伤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法院应责令铜陵市社会中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铜陵某劳务公司认为原告董*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建筑工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侧重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进入21世纪以来,大量进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当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了“国发〔2006〕5号”文件(...(本文书还有1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