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2时7分许,被告人其*驾驶与其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昌都市卡若区三江路与昂曲东路交叉路口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直行驾驶的被害人曲某某某驾驶的黑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曲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其*将被害人曲某某某送往昌都市民安医院救治。被告人其*在医院被昌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带至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调查。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其*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13日,被害人曲某某某在被送往四川成都就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刑事案件的发生,被告人归案经过和被告人其*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被告人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