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佐*************(以下简称佐恩公司)与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佐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佐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孙**支付收衣柜场租费及电费30000元、网络费4000元(1000元/年×4个柜)、违约金23400元(78000元×3个柜×10%)。
事实和理由:佐恩公司与孙**签订了收衣柜加盟合同4份和补充协议,约定加盟费共计362000元,合作期限为5年,至2022年11月9日,每年支付收衣柜场租费及电费70000元,网络费4000元,违约金按照合同加盟费的10%支付。现佐恩公司要求孙**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1年的收衣柜场租费及电费30000元(合同约定为70000元,本案仅主张*...(本文书还有3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