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蒙城************(以下简称蒙城农商银行)与被告王*、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归还所欠贷款本金289999.99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6月2日的利息为44941.43元,自2022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以本金28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继续计算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金**名下的位于宝塔东路冷涧巷**栋**号户(抵押物权证编号...(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