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国家税务********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税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房屋,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使用费(每日92.05元),暂计至2018年7月25日为29824.2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口头约定房屋租赁事宜,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区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