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上某**(以下简称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方*自2010年起在上某公司处工作,在2010年3月、2012年3月、2014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未作约定,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因工受伤后,上某公司以门卫保安阻止、开具安全生产罚款单和降薪调岗的方式变相阻止方*进厂上班,属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上某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工伤赔付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上某公司却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处以罚款从而变相减轻其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上某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权对劳动者处以罚款,强制要求方*签完罚款单才能返厂工作属于变相阻止方*返厂工作,以达到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上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奖惩条款没...(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