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协议标的200000元;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93.67元,共计72093.6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止,剩余应付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为9032.92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9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为3060.75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淼汇公司答辩称:一、2017年6月30日我司与原告签订《房屋认购意向协议书》,收取协议书标的200000元属实。二、我司不存在违规调剂房源的问题。建设单位广西工商学校于2017年6月14日向我司发函《关于落实剩余房源的复函》,要求我公司将剩余31套房源由我司负责处...(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