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奇台县众*********(以下简称众博公司)、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众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被告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30000元、利息12364元(利息计算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10月20日),并自2021年10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3‰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7日和9月6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处理。
被告众博公司、卢**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还借款,但是因为被告被诉讼的案件很...(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