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197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台州市爱*************(以下简称爱莱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莱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爱莱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续发送了四段语音内容没有讲到崔**等人的“工作标准”太低。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被上诉人爱莱美公司对崔**主张的工资标准一直都没有表示认可,一直未认可崔**月薪30000元的工资标准。(二)该工资表是崔**自己负责编造的,是崔**自己让财务人员俞*黛签字,但工资表对爱莱美公司并无拘束力。工资表上没有爱莱美公司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宋**签字确认,该工资表不能证实崔**月薪30000元的工资标准的事实。对被上诉人银行转账记录,这只是...(本文书还有3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