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彬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1月起,被告因资金周*陆**原告借款合计2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至今未偿还任何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支付宝转账记录4份,拟证明转账的金额及借款的来源;
2、微信聊天记录4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及原告向被告催收的情况。
被告杨*未予答辩,亦未向...(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