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大柴旦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大柴旦大*******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29191.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16580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至2014年间,原、被告陆续签订数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厂区及生活区的房屋、配电室、仓库、泵房、锅炉房等的施工建设。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全部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