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第三人某某第七*******(以下简称某某七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312.5元;3.改判某某公司支付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3586.2元;4.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张**支付医疗费1860.18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张**工资为3000元/月,一审法院在张**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支持张**工资350元/日的主张,认定张**月工资为7612.5元,并以该月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不认可张**主张的350元/日的工资标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在张**仅到工地工作一个小时便发生工伤,且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采纳张**主张的350元/日的工资标准,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配合张**向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张**提交其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写明张**的月工资为3000元,某某公司一审中已将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张**的月工资标准...(本文书还有5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