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理赔金312480元及施救费5500元,合计31798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有车辆蒙d2××××号半挂牵引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自然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车损险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为312480元,2020年10月4日原告与雇佣司机宋青春轮流驾驶车辆出车营运,当日11时10分许正值原告驾驶车辆行驶期间,在辽宁省建平县沙热线与兴凌线交汇处由于操作不当与山体...(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