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以及一审被告合肥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周*兵签字的《桂花园结算汇总》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结算汇总表确认结算金额。该结算汇总表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关微信聊天记录仅是为了满足公司结算的形式要求,周*兵在此过程中并未提出新的结算方案,可以推定双方就结算达成合意。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4-5月,周*兵与程**沟通结算协议签订进展,据此否认周*兵签字确认的结算汇总表,启动鉴定程序,属于曲解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20...(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