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我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记账明细、支付交易明细、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充分证实双方共同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就涉案工程施工共同投入资金、共同管理、施工、共同支配工程款项并共享利润,符合合伙合同的构成要求,足以认定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同时,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亦认可我是施工项目负责人。二、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约定平均分配所得利润。根据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往来账单显示的金额计算,李**于2020年9月30日向我转账支付的672,379元是双方做阶段性核算后,我应当分得的一半利润。三、原判决分配我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我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判决认定我未完...(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