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彭**、姜**、原审被告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上诉请求: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事实和理由:一、自己和彭**不存在雇佣关系,两人一同受雇于姜**,并由其分别按照每天300元的标准结算工资。因此,自己无任何责任,姜**应承担主要责任,彭**应承担次要责任。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自行负担超过标准的7217元护理费、未减少上诉人已向彭**支付500元营养费不当,对彭**未提供有效票据而主张的交通费不应认定。三、彭**大女儿彭*于2008年xx月xx日出生,已年满14周*,故其生活费应按照...(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