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上海昶嘉**********(以下简称上海昶嘉公司)、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彭**、被告上海昶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5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奚**在微信约定由原告向《南翔绿茵广场项目》提供建筑装饰配件以及安装服务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配件及安装服务共计54,210元,并向被告上海昶嘉公司开具了两张增值税发票自2017年8月29...(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