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林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袁**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袁**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袁**一审提交的120张《施工收据》与案涉工程、与付**没有任何关联性案涉工程早已经于2019年8月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袁**提交的120张《钩机施工收据》中,2019年9月份的《施工收据》有八张、2019年10月的《施工收据》有九张、2019年11月的《施工收...(本文书还有4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