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且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曾称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返还卡内余额7456元;2.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会籍合约》,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瑜伽课程入会。合约约定:办理方式为储值卡,支付金额10,880元;所交费用一个月内可以退卡,退卡内余额的80%,私教课退卡内余额70%。同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向被告单位员工袁*月支付10880元(其中10,000元为储值卡费用,880元为一次私教课费用),被告为原告办理了“10000升11000新储值卡”。会籍办理后,为方便与其女共同使用,原告将其办理的储值卡拆分为两张电子会员卡,并以此储值卡在被告处购买大器械课程一节、大班课程六节、私教课程四节。2024年2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对被告单位经营者...(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