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刘**需公告送达,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返还董**欠款370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董**与刘**系朋友关系。刘**以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董**借款,董**向刘**转款共计37010元。后董**多次在微信中向刘**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董**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微信转账凭证四份、聊天记录截图三张,拟证明刘**向董**借款共计37010元以及董**多次通过微信向刘**催要借款未果的事实。刘**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