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聊天记录一张、微信转账记录两张,收据(编号为13)的复印件一张、收据原件(编号为6053327)一份,证明种子的价格是20元/公斤。经质证,金丰源种业沙雅县分公司对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是并未涉及种子款为20元/公斤。其认为收据与本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张**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定后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日,金丰源种业沙雅县分公司与托西坎布拉村签订种子委托经营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2021年3月2日,张**向金丰源种业沙雅县分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新疆金丰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新陆中68号**袋×10公斤=15000公斤(壹万...(本文书还有2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