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崇*******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沪015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黄*,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根据受案登记表及案发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超市委托管理合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收条等,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谈话笔录等,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函,证人沈某、刘*、童*、黄某的证言,证人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等,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张某、王*的陈述,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以虚构自己投资经营全家超市、淘宝网店,许诺支付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张某、王*夫妇签订超市委托管理合同、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王*夫...(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