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成********(以下简称“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中某机械******(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穗增劳人仲案(202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成********于一次性支付钟**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未发工资11537.5元;二、驳回钟**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成某公司申请认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结果是不属于终局裁决范围的,仲裁委对于案涉争议应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而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未向钟**释明是否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或增加请求确认与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裁决书中却认定与钟*...(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