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贾**,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29日在民权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望予准许。
被告任**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本文书还有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