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冒**因与被上诉人圣*、*******************(以下简称某保财险如皋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财产********(以下简称某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冒**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20元错误。上诉人一审提交加盖南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如皋人民医院项目印章的伙食费收据,收据抬头载明为上诉人。伙食费产生的期间为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4日,共计33天,系上诉人在如皋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该住院期间内产生的实际伙食费,应当全部赔偿,而不应直接认定40元每天。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误工费标准为100元每天错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公司证明可见,事故发生前80天共计收入27280元,平均每天341元,虽然该流水不能证明上诉人事故前一年的工资收入,但结合上诉人提交的如东建筑工程管理局出具的技术证明,足以证明上诉人自1997年起至事故发...(本文书还有5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