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姚**与被告兰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严**、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付货款918687.21元,承担利息24437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息3.8%承担从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将兰州某某******保障性住房项目发包给了多个单位施工,原告设立的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已注销)给各施工单位供应了“兴纪龙”牌给水、采暖材料。因各施工单位资金紧张,委托被告支付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以抵扣其工程款,并各方达成六份《委托代付款协议书》,共计价款5818687.21元。被告扣除了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后向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了4900000元,余款918687....(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