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周**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旺**********(以下简称旺洁公司)、刘**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质证调查,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旺洁公司、刘**赔偿胡**各项损失1774352.65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旺洁公司、刘**承担。事实与理由:胡**提交了证据证明旺洁公司与刘**存在资金混同情形,旺洁公司三位股东系夫妻及其儿子,应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府调查报告》也认定刘**存在重大过错,刘**应与旺洁公司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周**开车证据不足,周**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10%的责任应由旺洁公司与刘**承担。
周**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周**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事故发生当日驾车的是胡**,不是周**,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由旺洁公司、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旺洁公司答辩称,1、本案基本事实及责任比例已经生效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号民事判决所确认;2、胡**提出应由刘**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3、周**提出其没有开车的主张,违背客观事实和证据,不能成立;4、胡**和周**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答辩称,本案系用工单位责任纠纷,刘**只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私财务非常明确,刘**不...(本文书还有6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