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扶养费246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扶养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离家出走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任性行为,无端增加了彼此的生活负担,尤其造成上诉人的疾病加重、生活困难,被上诉人应为此主要担责。原审法院缺乏深入调查,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离家期间的生活费无疑是对这种不负责任行为的纵容和认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相悖。
张**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