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杨**、陈**霞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杨**、陈**霞仍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98926元及利息(利息以98926元为基数以双方口头约定的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98926元,是从原告收入的货款中拿的现金给二被告,二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分。借条中二被告还约定未按时还...(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