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xxxx)沪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张*一审时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径行将案由调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而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某某公司*存有过错,并承担责任,系超越法院审理范围,显属不当。本案系合同纠纷,理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某某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张*的损害结果是其在下楼时由于穿拖鞋、未尽注意义务摔倒导致的,与某某公司*没有关系,故而某某公司*无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某1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应该支持。二、即使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某某公司*对于张*的损害结果承担90%的责任,显属过高,违背公平原则。张*作为一名...(本文书还有3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