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稳志存***********(以下简称中稳第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4)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稳第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稳第六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稳第六分公司与张**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存在不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中稳第六分公司与张**主观意愿是建立雇佣关系。张**经人介绍到中稳第六分公司务工,双方约定劳务费180元/天,张**务工一天给付一天的劳务费,不务工则没有劳务费。从该约定来看,张**是否务工具有主动权,张**是否来务工并不受中稳第六分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双方属于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张**作为雇...(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