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江县荣************(以下简称合作社)与被告赵**、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所租车辆及给付租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追要车辆往返差旅费用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庭后放弃对被告给付租金、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4日,原告将东方红1804型号大型拖拉机租赁给张*(于2022年12月份突发疾病死亡),张*生前将车辆存放在被告赵**处。租期结束后,原告欲取回车辆,被告赵**以张*欠其债务为由非法扣押原告车辆至今。被告赵**向原告提供了一份死者张**其借款50000元的凭证,借条上清楚明确的记载,用途为种地用款,用大本抵押(车牌号为蒙eq××**...(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