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为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驳回原告潘*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公安机关核查后未发现存在犯罪行为退回本院。本案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为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5分,2020年12月26日前归还,未按期付息或逾期不还的,除需归还本息外,还需按本金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