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以下简称宁夏某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宁夏某某公司不服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115000元(包*:150条布袋×300元/条);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45000元(设备总额345万元×10%);3.标的设备物的所有权自交付完全款时起转移,如被告未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的,标的设备物仍属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18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双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6台出炉口、上料仓、进炉口,包括**楼顶出料口及破碎机除尘罩环保除尘整体设备承揽给乙方,包括设备的非标制作和安装一切由乙方负责,非标制作和安装费用及施工设备、工具由乙方负责...(本文书还有5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