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东方福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东方福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订金协议违约金89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超过30个工作日付款的租房订金利息130597元(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4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付至2019年11月25日止为26433元;以3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26日起计付至2020年5月26日止为44550元;以3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5月27日起计付至2021年1月24日止为51480元;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1年1月25日起计付至2021年3月7日止为6088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1年3月8日起计付至2021年4月9日止为2046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超过30个工作日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共计77133元(利息以违约金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29日起计付至2021年4月9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本文书还有5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