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为与被告义乌市尊*********、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义乌市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9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候**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尊*********、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候**在诉前调解阶段答辩称:对于万家风华的劳务费我是没有意见的,兴隆五区的费用不应该由我承担,应该由物业碧桂园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