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祁**因与被上诉人马**、张*、张*、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张*、张*、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上诉请求:1.撤销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了共同被告张**。原审错误认定祁**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祁**承包啤酒花采摘机后将其中一台转包给张**,张**租用了祁**的拖拉机拉运啤酒花,方**是张**雇佣开拖拉机并发放工资的,并不是祁**。方**的工资是由张**统计好以后报给新疆新农现代啤酒花公司委托新疆鸿基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发的,故原审认定祁**雇佣方**开拖拉机是错误的,且原审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张**,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庭审中,祁**陈述对一审认定的各项损失数额无异议。
被上诉人马**、张*、张*、张**辩称,祁**在一审中没有提起张**租用他车辆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本文书还有5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