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成*天来*********(以下简称天来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虽然进入天来公司工作时的劳动合同系和成*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来企业管理公司)及成*市鼎民商业经*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民公司)签订,但是上述两家公司和天来公司存在高度混同,包括管理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工作地点混同等,上诉人在日常工作中汇报和审批的领导均系天来公司员工,上诉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系天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上诉人打卡、人事调动、日常工作管理等均为天来公司管理。天来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天来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天来公司应为其管理不规范、人格混同、恶意规避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仅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外观条件作出判决,忽略用人单位在管理混乱和混同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4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