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告某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某丙公司与某癸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某癸公司立即返还某丙公司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20)宁德市不动产权第0××2号、第0××4号两块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二、判决某癸公司自2024年4月9日起直至返还某丙公司租赁物之日止按照每月85000元计算支付某丙公司租金和使用费。审理期间,某丙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解除某丙公司与某癸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撤回某癸公司立即返还某丙公司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20)宁德市不动产权第0××2号、0××4号两块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以及判决某癸公司自2024年4月9日起直至返还某丙公司租赁物之日止按照每月85000元计算支付某丙公司租金和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8日,某丙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某癸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将坐...(本文书还有5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