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138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43元;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2225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9448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无证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从汝城县××镇上往汝城县××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在(s346线)湖南省汝城县××乡××村路段时因转弯占道与对向原告驾驶的湘l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2023年7月4日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