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昆明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某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务费已全部结清。某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李**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表示“李**木工班组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此证据直接证明了某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劳务费的义务。然而,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该《承诺书》与本案...(本文书还有2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