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黄******(以下简称黄岛区政府)、青岛市人***(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府)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周**与周*英系父子关系,周*英于2009年3月1日去世,原胶南县灵山卫镇人民政府于1986年11月5日为周*英填发*******《山东省胶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建筑印契》,该印契所载房屋位于周**村**号。周**主张其通过分家取得该土地上的房屋,实际使用该土地。
二、2020年10月31日,周**社区组织召开村两委会和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周**社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该决议载明:该社区自2012年8月1日正式开始村庄改造,《周**社区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2020年10月31日,社区组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应到居民代表37人,实到36人,35人表决同意,会议最终研究并决议决议如下:一、收回周**社区拆迁改造范围内平房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按照《周**社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方式对收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三、周**社区拆迁改造...(本文书还有5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