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俞*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俞*于2020年12月6日入职某某公司*,在某某公司*新神通188船舶上从事轮船二管工作。2020年12月16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一直带伤工作,延误了治疗,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蒙受重大精神和身体痛苦,直至2020年12月20日船舶靠岸,才进入某某医院1接受治疗。在该院治疗7日后,于2020年12月29日转入某某医院2接受治疗。鉴于某某公司*至今未支付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侵害其因工受伤而本应该享有的权益。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请求,恳请依法判决。
某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