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次**与被告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次**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欠劳务费的延期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被告聘请原告为其泥罐车的驾驶员,被告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8000元,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驾驶泥罐车1个多月。2020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原告工资10,8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