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土*与被告察雅县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被告察雅县拉***********经营者普措曲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9,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6日开始,原告在由被告经营的修理厂打工,工资刚开始按170元/天计算至2023年5月5日止,这期间的工资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共计4450元。当时正值挖虫草草时节,原告本想去挖虫草然后再来被告处打工,但被告劝原告留下来继续在被告处务工,还承诺提高工资,工资按200元/天计算,且口头上保证如原告有困难急需用钱时可以提前支付工资。于*原告到2023年10月3日为止继续在被告处务工,期间原告因车债找到被告想提前预支20,...(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