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黑河市昌**********(以下简称昌辉公司)、富裕县海*********(以下简称海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涉房产的开发主体,在已有证据的前提下未确定不能办理产权证照的责任在开发主体,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法院在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商品房和是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认定不清,未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