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车辆损失19165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没有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证明文件,主要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原审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本文书还有3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