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四川泰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12月1日本院以因新冠疫情处于管控管理阶段,被告四川泰森********未能参加诉讼又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依法作出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3年3月9日因中止事由消除本案恢复审理。后经依法公告送达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泰森********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管理责任协议书”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94964.62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45911.41元(自2020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30日止),剩余利息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600876.03元);...(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